(2017)皖072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丁少月与华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少月,华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797号原告:丁少月,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华文祥,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丁少月与被告华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丁少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华文祥不同意调解,丁少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少月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少月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许明正人民 陪 审员 疏 波人民 陪 审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