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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丁少月与华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少月,华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797号原告:丁少月,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华文祥,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丁少月与被告华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丁少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华文祥不同意调解,丁少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少月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少月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许明正人民 陪 审员 疏 波人民 陪 审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