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卢佑花申请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佑花,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卢佑花,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桥东街社区环卫工,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勤二村*组*号。被执行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栋11楼1102-1104号房。法定代表人谢伟良申请执行人卢佑花与被执行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民终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243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30元,申请执行费1000.5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本院无法进一步采取相关积极的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13民终8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终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登寿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