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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圣海、湖北宝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圣海,湖北宝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周圣海,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宋志武、姚宜龙,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宝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890239-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金六巷314号。法定代表人:李明义,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圣海与湖北宝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