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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吴春梅冷冻食品经营部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吴春梅冷冻食品经营部,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第999号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吴春梅冷冻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营业主:吴春梅,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伟,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吴春梅冷冻食品经营部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鲍洁华书 记 员  何良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