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来瑞与张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来瑞,张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2民初356号原告:段来瑞。被告:张智群。原告段来瑞与被告张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来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智群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来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000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4日被告以生产经营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6年11月前偿还100000元,剩余400000元借款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张智群未进行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2016年8月4日给原告出具的500000元借条一份及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一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相关属性,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庭审和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8月4日,被告张智群向原告段来瑞借款500000元,未书面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11月前返还借款100000元,剩余的400000元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返还。本院认为,原告持被告出具的500000元借据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0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智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段来瑞借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张智群负担。被告张智群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主动向本院交纳,并在交纳后二日内将交费票据备查联交回案件承办人;逾期拒不交纳,将由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智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启庆审 判 员 石 瑛人民陪审员 杨长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申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