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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衡水丙峰地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丙峰地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4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丙峰地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59号。法定代表人:张丙峰,经理。被执行人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疙瘩头村。法定代表人:苏蕾,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丙峰地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49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