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岳翠芳与王绍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31号岳翠芳、王绍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翠芳与被执行人王绍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川0823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王绍锡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岳翠芳只收取本金10000.00元,自愿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王绍锡于2017年3月31日偿还借款5125.00元,剩余部分于2017年5月31日付清。现被执行人已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岳翠芳申请执行的(2016)川0823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