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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长春市融运通小额贷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长春市融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春市中电华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8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法定代表人:曹立聪。被告:长春市融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江花园。法定代表人:劳振军。第三人:长春市中电华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707号7层。法定代表人:梁德伟。第三人:吉林省华兴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安路2052号。法定代表人:张守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长春市融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市中电华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华兴泰丰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第三人的地址无法找到第三人,本院也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送达地址,无法向第三人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22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毕凯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