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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xx;王xx;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王xx,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389号原告:黄xx,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朝阳,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蒋xx,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黄xx与被告王xx、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xx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蒋xx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3日,被告王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以现金形式当场交付被告王xx20万元,后王xx出具20万元借条一张且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期间,原告曾多次催要,但被告王xx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蒋xx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两被告未做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交通银行账户明细、公司营业执照;两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从(2014)钟民初字第1662号案件中调取了两被告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xx与蒋xx为夫妻关系。2014年6月3日,被告王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黄xx人民币贰拾万元正”。由于多次催要被告还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出借的借款,系王xx与蒋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蒋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两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锋人民陪审员  季金兰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