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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吕鸿雁与郝广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鸿雁,郝广杰,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232号原告:吕鸿雁,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郝广杰,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其他基本情况不详。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3层04、05、06、07、08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鸿雁与被告郝广杰、第三人天��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吕鸿雁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鸿雁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鸿雁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吕鸿雁负担。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靳 超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