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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继军与武宜刚、孙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军,武宜刚,孙淑萍,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872号原告:孙继军,男,1981年6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武宜刚,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孙淑萍,女,198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第三人: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建筑观院B座17A。原告孙继军与被告武宜刚、孙淑萍、第三人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孙继军负担。审判员  卜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