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继军与武宜刚、孙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军,武宜刚,孙淑萍,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872号原告:孙继军,男,1981年6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武宜刚,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孙淑萍,女,198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第三人: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建筑观院B座17A。原告孙继军与被告武宜刚、孙淑萍、第三人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孙继军负担。审判员 卜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