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松平与杨家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平,杨家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278号原告:杨松平,男,1991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杨家成,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杨松平诉被告杨家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松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属其自愿,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杨松平负担。审判员  王大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