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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精文与王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精文,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宋精文,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柱,男,34岁,蒙古族,农民,地址阿尔本格勒镇。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宋精文申请王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8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