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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开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开雄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中民初字第20号原告: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金苑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开雄,男,汉族,1992年1月30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原告河南金苑公司诉被告张天保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原告又于2015年4月3日申请追加赵开雄、魏恒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赵开雄、魏恒为本案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赵开雄、魏恒在原告指控的侵权地所进行的玉米制种活动已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恢复审理后,原告以张天保、魏恒不是本案的侵权责任人为由申请撤回对二人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后准许其撤诉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金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开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金苑公司诉称,2014年1月1日,经农业部授权,玉米繁殖材料”金系865”依法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80589.4,品种权人为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8月1日,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玉米自交系金系865/WK798-2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由原告利用该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玉米杂交种金诚508和伟科702,协议约定原告向申请人支付许可使用费,具体标准为生产面积低于2000亩时,自交系年实施许可使用费按照50万元支付。协议同时约定,”对于他人侵犯金系865知识产权的行为,甲方或者乙方均可以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共同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5月26日,品种权人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向原告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其他任何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以及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1、4、5社利用金系865生产杂交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被告赵开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二份。证书号第20144062号,品种名称”金系865”,品种权人为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品种权号CNA20080589.4,授权日为2014年1月1日;证书号第20144544号,品种名称”伟科702”,品种权人为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品种权人为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品种权号CNA20100061.0,授权日为2014年9月1日;2、农业部财务司出具给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份,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2000元,并注明收取的是品种权号CNA20080589.4第2年年费和第3年年费;3、原告与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玉米自交系金系865/WK798-2使用许可协议》一份及2014年5月26日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授权书》一份,其中使用许可协议中载明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原告利用金系865/WK798-2生产经营金诚508和伟科702,同时协议中记载该自交系利用状况为”截止目前,利用该自交系选育的杂交组合包括金诚508和伟科702”;授权书载明”......现再次明确授权你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其他任何单位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以及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违法举报、刑事违法举报。”...;第二组证据:1、甘肃省临泽县公证处(2014)临公证内字第818号《公证书》(内附询问范天林、何菊香的笔录各一份、样品袋照片及取样过程照片共八张,及保全公证现场录像光盘一张),载明公证人员从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一社刘长有、何菊香、四社范天林的杂交玉米制种地内提取父本玉米叶片后封存,范天林陈述”是给西湾一社张天保所在公司制种,我们村二社、四社、一社、三社都制这个品种。”;2、经原告申请并交纳鉴定费4000元,本院依法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上述临泽县公证处提取的父本玉米叶片进行鉴定,该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临泽县公证处提取的父本玉米叶片与授权品种”金系865”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第三组证据:经原告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1、从临泽县种子管理局调取的证据材料显示,2014年,在国家级种子基地专项检查中,发现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1、2、3、4社无证生产玉米种子,经临泽县农业委员会立案调查,初步认定赵开雄、魏恒在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1、2、3、4社无证生产玉米种子450亩,生产玉米种子477000公斤,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此次专项检查行动中,工作人员于2014年9月1日对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1社、4社、5社的种植点的玉米果穗进行随机取样,并将样品送交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经检验,该样品与授权玉米品种”伟科702”对比,检测位点数为40个,差异位点数为0个。2、从临泽县法院调取的赵开雄非法经营一案的案卷材料。赵开雄在公安机关供述:”2014年我在板桥镇西湾村一、二、三、四社种植玉米种子,四个社共计落实制种面积600多亩,西湾村一社种植的是100亩京科糯玉米,其余的社都种植的是伟科702。”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一社社长张德聪证明:”2014年春,......赵开雄把我还有二社长刘明国、三社长宋爱泰、四社长范天忠叫到张天保家中,商议我们四个社制种的事情,赵开雄答应亩保效益2300元,我和刘明国、宋爱泰、范天忠就给社员开会,......我们四个社就给赵开雄制种了。(赵开雄在我们社)落实了300多亩(玉米制种面积),具体是多少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是什么品系的玉米种子,我们只种了一种玉米种子。”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玉米自交系”金系865”依法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080589.4,品种权人为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5月26日,品种权人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内容载明:”玉米新品种金系865已于2014年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080589.4,鉴于该品种授权以前,品种权人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已与你公司签署协议,现再次明确授权你公司:以你公司名义行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品种权人享有的追偿的权利''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打假维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其他任何单位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以及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违法举报、刑事违法举报。”2014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一社、四社等地利用”金系865”生产玉米杂交种。7月17日,原告申请甘肃省临泽县公证处对该公司发现的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一社、四社利用”金系865”生产玉米杂交种的事实予以公证。公证员姚天智、白杰在该地块内的西湾村一社刘长有、何菊香、四社范天林的杂交玉米制种地内提取父本玉米叶片后封存,并对取样过程制作了(2014)临公证内字第818号《公证书》,同时对刘长有、何菊香、范天林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二份。原告代理人对该过程也进行了摄像,并刻制了光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在甘肃省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一社、四社公证提取的玉米叶片样品进行真实性鉴定,原告因此交纳鉴定费4000元。2015年3月19日,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果为待测样品与”金系865”对比,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另查明,被告赵开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1月5日,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开雄犯非法经营罪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春天,被告人赵开雄在未取得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与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一、二、三、四社联系玉米制种,签订玉米制种合同,落实制种面积608亩,非法经营额136万余元,故依法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开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再查明,”伟科702”是依法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玉米新品种,品种权人是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品种权人是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该品种是以WK858为母本,自交系金系865/WK798-2为父本杂交育成。本案审理中,2016年4月,原告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由”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金系865”系经农业部授权的玉米新品种。根据原告提供的农业部第20144062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明确记载,该品种的品种权人为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品种权人,有权依据法律对他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或授权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本案中,”金系865”的品种权人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其他任何单位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以及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河南金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植物新品种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品种权人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商业为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否则,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被告赵开雄未经权利人授权,以商业为目的,擅自在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一、二、三、四社利用”金系865”为父本大量生产杂交玉米种”伟科702”,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被告确因生产销售获利,应依法赔偿权利人的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依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50万元,因被告赵开雄将种子出售后的获利难以查清,本院根据赵开雄非法经营案件中认定的制种面积608亩,非法经营额136万余元,并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50万元赔偿额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制种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开雄赔偿原告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赵开雄承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安凤梅审判员  白登山审判员  胡宏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建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