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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兴俊、陈应婵等与田应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316号原告:田某某,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原告:陈某某,女,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仕余,男,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杰,男,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田某某2,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陈某某与被告田某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陈某某于2017年6月1日以因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该款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 勇人民陪审员 谢 兵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肖宏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