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9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兆栋卫生行政管理(卫生)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兆栋,李丽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29财保13号申请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建仕,局长。委托代理人:郭胜飞,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建民,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兆栋,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被申请人:李丽省,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申请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王兆栋、李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王兆栋、李丽省价值31055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王兆栋、李丽省价值31055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31元,由申请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显儒审判员  陈彦夺审判员  牛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