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允圣与曾德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允圣,曾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王允圣,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曾德龙,男,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王允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德龙清偿债务1415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允圣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4民初40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野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菲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