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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允圣与曾德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允圣,曾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王允圣,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曾德龙,男,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王允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德龙清偿债务1415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允圣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4民初40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野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菲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