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曹利与胡伟光、马浚皓、吴绍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利,胡伟光,马浚皓,吴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386号之一申请人:曹利。申请人:胡伟光。被申请人:马浚皓。被申请人:吴绍芳。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鲁1322财保386号对被申请人马浚皓、吴绍芳位于郯城县郯东路xx号名人苑xx号、xx号(建筑面积44.69、114.81平方米,合同编号YSxxxxxx/YSxxxxxx,房屋代码5xxxx/5xxxx)沿街商铺予以查封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该财产已被另案裁定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曹利、胡伟光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