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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忠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165号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中兴街14号。法定代表人:耿德宝,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泉,该社职员。被告:金忠荣,男,1973年7月30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日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金忠荣返还借款940836.86元,及借款本金偿还结清时的全部利息”变更为“要求被告金忠荣返还借款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减半负担25元,已收取的6604.18元,退还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579.18元。审判员  于周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