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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鲁泰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保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泰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保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355号原告:山东鲁泰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68778-3。法定代表人:孙明霞,董事长。住所地:成武县汉泉路南段西侧。委托代理人:宋杰,该公司副总。被告:齐保峰,男,汉族,住成武县。原告山东鲁泰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齐保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山东鲁泰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泰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保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旭人民陪审员  刘启超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