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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沈艳军与吴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艳军,吴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064号原告沈艳军,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吴常峰,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艳军与被告吴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艳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艳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艳军负担。审判员  张文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焦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