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沈艳军与吴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艳军,吴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064号原告沈艳军,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吴常峰,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艳军与被告吴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艳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艳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艳军负担。审判员 张文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焦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