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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姚菊青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姚菊青,林丽芬,江志源,金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大道26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8488861524。法定代表人陈炜。被执行人姚菊青,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林丽芬,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江志源,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金春芬,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姚菊青、林丽芬、江志源、金春芬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菊青、林丽芬归还借款本金199999.86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990元、案件受理费2289元,被执行人江志源、金春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以(2017)浙1002执6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春芳所有的浙J×××××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网上布控,但一时难以找到。经查,被执行人姚菊青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钓浜乡红卫村前山岗头的房地产系集体土地性质,暂时不能司法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以被执行人姚菊青、林丽芬、江志源、金春芬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02执6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