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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5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化名黄某松),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1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465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冒充法院法官骗取被害人李某的信任,以帮助李某在法院找工作为名,骗得李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000元。后黄某某将赃款挥霍。2017年3月26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捉获被告人黄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前科材料、户籍信息、到案和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微信聊天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