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8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喻某、袁某等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袁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860号之三原告:喻某,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袁某,女,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葛晓艳,湖北省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某,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个体户,住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袁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袁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喻某、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袁某撤回起诉。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60元,由原告喻某、袁某负担。审判员 镇家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