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强龙与周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强龙,周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545号原告:杨强龙,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亚飞,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杨强龙与被告周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强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强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强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杨强龙负担。审判员 李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柏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