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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万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82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3月27日被抓获并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廖某1来到本市福田区新洲南村35号一楼麻将馆看见被告人万某某同几个老乡在用扑克牌玩“三公”,被害人廖某1便在朋友的牌上押了人民币10元,被害人廖某1输了后却不给被告人万某某钱,两人因此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万某某从麻将馆拿了一把菜刀,并用菜刀将被害人廖某1的左膝盖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廖某1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27日,经公安机关动员,其父亲万运金主动带民警到万某某临时租住的住房将其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万某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门诊病历、通话记录等书���;证人刘某1的证言;被害人廖某1的陈述;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万某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被告人万某某伤害被告人廖某1后送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部分医疗费。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在案发后带被害人到医疗治疗并支付部分医疗费,其父亲带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抓获,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系初犯等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成华速录员 余晓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