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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丹丹与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丹,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934号原告:李丹丹,女,1982年2月2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7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宁。原告李丹丹与被告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丹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丹丹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丹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