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健诉湖南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汾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黄科坚,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719号原告:杨健。被告:黄科坚。被告: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汾分公司。负责人:何宗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与被告黄科坚、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汾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杨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健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易 凯人民陪审员  张春来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江炉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