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227田振山与韦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山,韦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227号原告:田振山,男,1952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学民,男,1956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振山与被告韦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振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龙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