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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国良、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辛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良,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宋国良,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辛村。法定代表人张玉超,主任。申请执行人宋国良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辛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02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