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梁芳与被告卢汉城以及第三人刘晓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芳,卢汉城,刘晓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355号原告:梁芳,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陈燎原,巴中市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汉城,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赤峰翁牛特旗,现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马彬,巴中市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晓波,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梁芳与被告卢汉城以及第三人刘晓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梁芳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汉城以及第三人刘晓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芳撤回对被告卢汉城以及第三人刘晓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梁芳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苟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