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桂花与顾祥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花,顾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宋桂花,女,1957年1月8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顾祥君,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卫红与被执行人梁贵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顾祥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09)通密民初字第5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俊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