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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桂花与顾祥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花,顾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宋桂花,女,1957年1月8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顾祥君,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卫红与被执行人梁贵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顾祥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09)通密民初字第5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俊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