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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小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42号申请人: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31639107P。法定代表人:尹显定,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小庆,女,汉族,生于1988年7月2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小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79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小庆银行存款585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怡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