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高爱勇与陈红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勇,陈红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871号原告:高爱勇,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红元,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高爱勇与被告陈红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红元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冰芝审 判 员 任 丽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