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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高爱勇与陈红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勇,陈红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871号原告:高爱勇,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红元,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高爱勇与被告陈红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红元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冰芝审 判 员  任 丽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