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422号原告: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李卫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志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学文,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