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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邯郸市海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海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海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西大屯后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壮,河北苗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工业区风翔路*号之一。主要负责人:何灿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杏军,广东法制盛邦��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邯郸市海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原名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海增公司行使追偿的基础是由于海增公司存在过错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但原审法院对于该事实认定上,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邯郸市海增超重��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志敏审判员  聂亚磊审判员  郭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