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卫兵与赵红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兵,赵红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110号原告:张卫兵,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赵红营,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张卫兵诉被告赵红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张卫兵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