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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卫兵与赵红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兵,赵红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110号原告:张卫兵,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赵红营,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张卫兵诉被告赵红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张卫兵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