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赛、李春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赛,李春晓,杨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25号申请执行人:常赛,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春晓,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杨秀芝,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常赛与李春晓、杨秀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春晓、杨秀芝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春晓、杨秀芝位于高唐县中奕紫宸苑小区的12-1-902号楼房、负1层12-09H号储藏室、负2层12-09号车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