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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诚仕贸易有限公司,王建业,黄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南安市普莲路432号。法定代表人XX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被执行人福建诚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被执行人王建业,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秀丽,女,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诚仕贸易有限公司、王建业、黄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5民初字17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62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滚动查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又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晓莹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