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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旭、南京统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旭,南京统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孙旭,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南京统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99号509室,组织机构代码:080277156。法定代表人秦广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南京统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统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南京统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圣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