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成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0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军,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因吸毒于2017年2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成军于2017年2月22日22时许,租用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寓房间并提供冰壶后,在该房间容留陈××(男,38岁)、向××(男,41岁)、张××望(男,43岁)吸食毒品。后被告人王成军于2017年2月23日被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成军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成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在案的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