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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德兵、张元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兵,张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兵,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张元辉,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兵与被执行人张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元辉履行标的款5500元,申请执行人杨德兵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风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