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致珀与王恩仁、张月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致珀,王恩仁,张月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086号原告:杨致珀。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恩仁。被告:张月想。原告杨致珀诉被告王恩仁、张月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杨致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致珀撤诉。案件受理费15240,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杨致珀负担。审判员 苗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车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