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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致珀与王恩仁、张月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致珀,王恩仁,张月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086号原告:杨致珀。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恩仁。被告:张月想。原告杨致珀诉被告王恩仁、张月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杨致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致珀撤诉。案件受理费15240,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杨致珀负担。审判员  苗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车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