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5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勇华与戴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华,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5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勇华,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泉口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戴强,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勇华与被执行人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戴强(开发商为上海中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市宝山区菊泉街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查封期限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另查明被执行人戴强名下无银行帐户、证券、其它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臧唯佳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