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景侠与长岭县北正镇晨晖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侠,长岭县北正镇晨晖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284号原告:刘景侠,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长岭县北正镇晨晖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木华。原告刘景侠与被告长岭县北正镇晨晖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景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打井款10725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刘景侠丈夫于2014年4月1日为长岭县北正镇晨晖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打井九眼,合计107250元,约定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利率2%付息。现长岭县北正镇晨晖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拒付欠款。故诉讼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景侠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景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