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桓康,王雪飞,任定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238号。代表人:周乾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天胤,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蕾蕾,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5004-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岳林街道东郊开发区天峰路66号。法定代表人:金桓康(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49********),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桓康,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王雪飞,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任定基,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桓康、王雪飞、任定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3月0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831336.14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1514.00元、申请执行费98231.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位于奉化市金钟路以西、大成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院已予以查封,现已处置完毕,本案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12017万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3200万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桓康、王雪飞、任定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