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云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1278号申请人李云赣。申请人李云赣申请宣告杨菊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云赣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3日,被申请人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出走,为此,申请人多次外出寻找,未有结果,现被申请人杨菊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4年,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杨菊珍死亡。经查:杨菊珍,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系申请人李云赣的妻子。其于2012年5月3日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回,后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菊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菊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菊珍因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被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菊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丽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