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袁细秀、赵子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细秀,赵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袁细秀,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务工,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赵子凤,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务农,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细秀与被执行人赵子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赵子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案件具备,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葛来萍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 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