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潇珊申请万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潇珊,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李潇珊,女,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万军,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潇珊与被执行人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潇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越法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万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越法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韩涛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