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小燕与张方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燕,张方军,王那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835号原告:高小燕,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臣,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方军,男,汉族,农民,住临邑县。被告:王那哪,女,汉族,农民,住临邑县。原告高小燕诉被告张方军、王那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高小燕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高小燕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元,保全费170元,共计416元,由原告高小燕负担。审判员 信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玲 微信公众号“”